刚才老曹说让我在他博客里对他最新的一篇文章发表点看法,我点看链接一看,原来是有关南京彭宇一案的一些评论。这个案子我略有耳闻,但又不太清楚细节,要是胡喷起来,恐怕要死的很惨。
最近到有个事情让我心理对法律与非法律因素之间的关系有了一点新的认识。
就是前一阵戴尔爆出的低价显示器的事件。整个事情很简单:戴尔在其网站上误将一款上万元的显示器的价格标为两千余元,一天后发现了该错误并及时更正。但是在这一天时间里已经有几百名消费者定购了该显示器。现在的问题很简单:戴尔应不应该向这几百名消费者按照错误的价格卖给他们显示器?
学过合同法的同学都知道,这是一个在学习合同可撤销情形时的经典案例,按照合同法规定,戴尔此时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改几百份合同,理由就是“重大误解”,这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站得住脚的。戴尔若依此举,必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自己的不遭受经济损失。
但是按照一般人的逻辑,你戴尔在网站上出错又不是消费者造成的,消费者订立该合同时也难称其有主观恶意。故履行合同乃是“主流民意”。
于是,戴尔就陷入了两难境地:若依法,其可以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只需将消费者的汇款加利息返还即可。但果真如是,其商业形象必然大大受损,尤其是对戴尔这个视网络直销为生命线的企业来说,人们对其网站诚信的丝毫怀疑都将是致命的。于是戴尔决定对于已经付款的消费者,就按照错误的价格卖给他们该显示器。
法律所调整之社会关系的范围之小其实是出乎很多人意料的。法律可以给你们登记结婚,但是却无法鉴证你们的爱情。法律可以实现杀人偿命的古训,却无法弥补由此给双方家人带来的痛楚。法律可以帮你要回朋友欠你的债务,却无法挽回你们已经断绝的友谊。
总之,用法律解决问题,实非上上之选。
很精彩。
但这句“总之,用法律解决问题,实非上上之选。”就有点思维定势的意思。
依我看,
1.用法律不一定非得是诉讼
2.法律规定的模式只是众多选择中的一种,一般可以自由选择。
是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若凡事皆教条的依法,恐怕人生的乐趣就要少很多,为人处世也要出很多问题。你总不能每次别人向你借钱的时候你都要让别人打借条吧?所以,全民道德水准的提高才是解决很多问题的根本出路。一旦闹到衙门去,证据问题是横亘在大多数人面前的一座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