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曹的博客订阅了“人民法院网”的案例精选RSS,感觉很不错,每天都能读到一些稀奇古怪的案例,这些案例组成了一个万花筒,折射着这个光怪陆离的世界。
今天早上,看到一个案例《出狱不思悔改 两月内疯狂盗窃摩托车20辆》。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问题,我一直比较关注,所以我就点击进去看了看:
两个月内疯狂作案二十起,盗窃摩托车20辆,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向某明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6年11月8日,被告人向某明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4日,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3月22日解除劳动教养。出狱后,被告人不思悔改,重操旧业,于2009年6月19日至2009年7月31日间,流窜至永泰县樟城镇、城峰镇等地,先后作案二十起,盗窃20辆摩托车,经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共计人民币67559元。
看来此君就是传说中的“惯犯”,按其行业来划分,应该被归入“惯偷”这个行当,赫尔墨斯的徒子徒孙。第一次被判刑,无可厚非,之后又因盗窃被抓住,警察一看:怎么又是你?得了,咱还是劳教吧。等到第三次被抓住,人民法院的同志也看不过去了,除了按照累犯给予从重判罚,而且还给人民法院网写了信息以警世人。按理说这也是个普及法律的好事儿,偏偏在遣词造句时忘记了劳动教养的性质,从劳教机关出来,显然不能叫出狱,君不见前面写着“解除劳动教养”而不是“刑满释放”吗。劳动教养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东西,现在仍有争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是刑事惩罚措施而是行政惩罚措施。不是俺较真,《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里第四条写得一清二楚:“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基层法院的同志们理论水平不高,人民法院网的编辑们也只怕是百密一疏,偏偏让俺撞见。
解决办法:把“出狱后”改为“出去后”即可。